面議(經常性薪資達4萬元或以上) 屏東縣長治鄉 工作經歷不拘 1天前更新
一、工作內容:
1. 依法令及學校章則綜理校務,執行學校法人董事會之決議,受其監督、考核,
並於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學校。
2. 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4條規定
1. 國民小學校長應持有國民小學教師證書,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國民小學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
政工作三年以上。
二、曾任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教師三年以上或合計四年以上,及薦任第八職等
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三、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七年以上,其中擔任國民小學教師至少三年,及國
民小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二年以上。
3. 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之情事暨第三十三條所規定不得任用為
教育人員之情形者外,尚需於服務期間服務成績優良。
二、請備文件:
1. 學歷證明文件
2. 經歷證明文件
3. 國民小學教師合格證書
**敬請下載面試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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