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頁 登入/註冊 刊登徵才

『曹新南專欄』雇主違法了怎麼辦?

『曹新南專欄』雇主違法了怎麼辦?

如果老闆有下列作為,例如要求加班不給加班費;或是要求下班時間先打卡,但還要先打掃或交接半小時,說這是義務;或是規定如果遲到1分鐘要扣3倍;或是到職前數天無薪資;或是沒有給國定假日;或是沒有依法投保等等等等。

昨天有機會參與一場會議,聽到勞檢的長官分享一些心得與技巧,在此野人獻曝一番。

如果老闆有下列作為,例如

  • 要求加班不給加班費
  • 或是要求下班時間先打卡,但還要先打掃或交接半小時,說這是義務
  • 或是規定如果遲到1分鐘要扣3倍
  • 或是到職前數天無薪資
  • 或是沒有給國定假日
  • 或是沒有依法投保等等等等

 

一、先確認雇主是否真的違法

其實有的時候,只是因為溝通不足而誤解了。

例如雇主曾經召開勞資會議,通過變形工時制度,工時與休假雖有經過調整,但卻是合法的,當然新進員工若是不清楚,責任還是在雇主身上。

又如雇主未加保勞保,但若僱用人數不足5人,雇主是可以不加保,這部分並不違法;當然,即使僱用一人,還是要依法加保健保、就業保險與提撥勞退。

所以,若是有這方面的疑問,可以考慮 :

  1. 先與雇主溝通,了解實際狀況。
  2. 找當地勞工主管機關諮詢。
  3. 善用網路資源,目前有不少勞動法令普及資訊,包含我也會寫這方面的訊息。

 

二、可以提出檢舉

直接向所在縣市勞工局或勞檢單位提出檢舉,這時會對雇主進行勞檢,如果勞檢查到雇主有違法的狀況,會依法開罰。

但是這邊要強調的是,勞檢開罰屬於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針對雇主違反法律的部分進行處罰,罰鍰是進國庫,而不是會還給個別勞工。

而且,為了保障勞工的工作權,勞檢不會洩漏是誰檢舉的。當然很多人都會聽到老闆這麼說,說跟勞檢非常熟,勞檢有說是誰檢舉的,其實不然,更多時候,是雇主自行猜測的。

所以,非常非常非常重要的一點,若是要提出檢舉時,盡量提出是屬於公司普遍性、每個員工都會遭遇到的狀況,而不是只有少數人才碰到的情形。

例如,近期只有一兩個人假日被雇主凹加班沒給加班費,這樣就很容易被雇主猜到;若是全公司每個人都有加班且都沒有加班費,這種狀況就比較不容易被猜到。

如果可以的話,雇主有公開公告的文件,直接拍攝作為證據也是好方法,因為誰都可以取得。

若是雇主真的猜到,也不用直接承認,因為實務上,曾經碰過的檢舉人,包含了其他看不下去的勞工,也包含了勞工的家人。

但是,可能很難避免若是雇主猜測,不管猜對還是猜錯,因此產生的惡意對待,這時就要考量是否要繼續待下去了。

三、可以提起勞資爭議調解

前面提到,勞檢開罰,是罰雇主。

如果雇主被罰,也繳了罰款,會不會還勞工本來欠的加班費或其他呢?

可能不會,因為雇主與勞工之間的損害賠償問題,不是勞檢負責的,而且理論上勞檢為了保護勞工,也不可能直接公開是哪一位勞工檢舉的,要求雇主要補回該勞工應有的。

所以,若是針對自己的權益受損,要求雇主要補償自己的損失,可以考慮向所在地的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但這就是很直接跟雇主面對面撕破臉了。

一般而言,勞資爭議調解,主要是要取得雙方都同意,調解才會成立。但是這個雙方都同意,有可能是各退一步,例如雇主欠勞工100元,最後雇主說只願意出50元,看勞工是否接受。總之,雇主可能全給,給予部分,換取勞工日後不再興訟,也可能完全不同意,並對勞工表示「要告去告」。

雇主會讓步的考量:怕被裁罰(會被公開公告)、後續訴訟麻煩、可能會輸會賠更多。
勞工會讓步的考量:若不成立,後面要打官司,太浪費時間金錢,乾脆多少拿一點趕快找下一家。

這中間涉及到雙方的堅持,也涉及到調解委員的功力,以及條件的交換。例如勞工同時提出檢舉與勞資爭議調解,雇主可能會要求勞工要撤回檢舉,才會同意勞工的訴求;也有反向,若是雇主不同意,就會另提出檢舉去勞檢。

若是調解成立,就視同是雙方同意的契約,雙方都要履行,而事後假設雇主不履行,可以直接以此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不用再打官司。

不過要提醒一點,有時雇主不願意開「要求非自願離職證明」,可以依據勞資爭議調解通知去就業服務站申請失業給付,但這只是為了方便非自願離職的勞工不至於領不到失業給付的權宜措施。如果調解成立,有些人會把「要求非自願離職證明」的選項忘掉,這是不行的,還是要要求雇主開立「要求非自願離職證明」,再繳回就業服務站補完程序。

而如果調解不成立,這裡必須要強調:勞工局沒辦法直接幫勞工討錢!!!

昨天有碰到勞工朋友反應,認為調解沒甚麼用,不是應得的金額被打折,就是不成立之後還要自己去打官司。

這邊必須說,勞工局是地方行政主管機關,必須依法行政,若是雇主違反勞基法,可以依法處罰;但是,若是雇主欠勞工錢,勞工局不是法官,不能進行審判,所以不能直接說誰對誰錯,或是誰該要賠誰多少錢。

雇主與勞工之間的損害賠償問題,屬於兩造之間的民事糾紛,所以必須要到法院才能定論。

四、可以提起訴訟

若是調解不成立,勞工要評估的,就是是否要對雇主提起訴訟,這才是最後也最直接的手段。目前各縣市政府勞工局都有相關的訴訟諮詢與補助,請務必要善用。

依2020年實施的勞動事件法,勞動事件的訴訟,會先由法官主持調解,這屬於司法機關的調解,與前面行政機關的調解不同。

法官直接主持調解的好處,是當法官查明事實,有了調解方案建議時,可以直接向雙方表明,若是接受,調解就成立,但若是不接受,這調解時方向,基本上就是審判時的依據,藉此來讓雙方早日達成和解。

不過走到訴訟階段,對雙方的時間、精力、金錢成本都極大,雙方應該都要妥慎評估自己的下一步。

標籤: 勞工權益

想找工作嗎?直接輸入你想要的工作關鍵字,馬上秒搜!

台南工作

知名企業

高薪工作

南部兼職

南部外商

二度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