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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又沒規定要發年終,幹嘛給」──錯!關於「年終獎金」你該知道的幾個規定

「勞基法又沒規定要發年終,幹嘛給」──錯!關於「年終獎金」你該知道的幾個規定

按年終奬金係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扣除一切費用仍有盈餘時,對全年在職並無過失之勞工,所應給予之奬金,此觀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自明。

「勞基法又沒規定要發年終,幹嘛給!」這是很常見的說法,但顯然會這樣說的人對於勞基法有很深的誤會
 

勞基法真的有規定要給年終獎金

勞動基準法 第 29 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是的,勞基法真的有規定要給年終獎金
➡但是怎麼給呢…主管機關這樣說
 
勞動部103年07月24日勞動條4字第 1030070998 號函:「另事業單位依民俗發給之年終獎金,屬事業單位之勞工福利事項,其發放要件、標準及方式等事宜,勞動基準法並無規定,可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或雇主於工作規則 中訂定」
 
➡絕招:「法無明文,自行約定」
 
是不是公司自己用工作規則規定,就可以不發給年終獎金呢?
年終獎金跟績效掛勾,會不會被認為勞務對價(工資)?

公司自己用工作規則規定,可以不發給年終獎金?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1342 號民事判決:「按年終奬金係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扣除一切費用仍有盈餘時,對全年在職並無過失之勞工,所應給予之奬金,此觀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自明。」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590 號民事判決:「被上訴人為民營公司組織,背負國內外競爭壓力,並經金管會要求修正考績獎金及績效獎金之發放規定後,依公司預算額度及員工績效達成率等情形,修正系爭評估及考核辦法、年度考績辦法之規定,並在不改變績效獎金總額之前提下,變更該獎金分配之方式,以激勵員工潛能,提升經營績效」
 
綜上:
 
全年在職、無過失且公司有盈餘,雇主就應該給
➡ 但給多給少,應由雇主事前規劃(由盈餘中提撥)
➡ 3個要件其中一個不符,除法律規定外(如育嬰留職停薪),就可以不發年終獎金
➡ 但「無過失」這點,相當容易產生爭議,故應事前約定(考績、記過數量...等等)
年終獎金,縱與表現相關也不改其本質,因為是從「盈餘」中提撥、給付
➡ 並非勞工有提供優質勞務,即可獲取的「對價報酬」
➡ 縱使勞工工作表現突出但公司虧損,仍可不發給,故無對價性
實務中,有採「保證年薪」的方式約定薪資(例如:保障年薪14個月)
➡多出來的部分若以年終獎金發給,就有高機率被認定屬於工資喔(大概跟喜馬拉雅山一樣高)
➡其他簡要說明:https://reurl.cc/zM8OO6
 
本文由勞資手札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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