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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初考、升官等考試 112年起刪除公文格式用語

公務員初考、升官等考試 112年起刪除公文格式用語

普通科目國文刪除列考公文及公文格式用語,並自112年考試適用。

考試院院會日前通過修正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第3條附表等5種法規,普通科目國文刪除列考公文及公文格式用語,並自112年考試適用。

普通科目國文刪除列考公文及公文格式用語,並自112年考試適用。

此次修正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第3條附表、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升官等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第12條及第3條附表、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第11條及第3條附表、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第11條及第3條附表一至附表四等等5種法規。
 
考試院表示,考量公文撰寫屬實務操作性質,初任人員考試錄取後,經由基礎訓練階段培訓基本內涵,並於實務訓練階段,經由各級主管指導,配合業務辦理實際撰擬公文,已達考、訓、用之衡鑑評量綜效,爰參考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五等考試規定,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國文科目刪除列考公文格式用語。
 
另考量升官等、升資考試之應考人均為現職人員,需達相當服務年資條件始可報考,公文寫作能力已具一定程度,且為公務人員考試國文科目之一致性,參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及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關務人員升官等、警察人員升官等及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等4種考試之國文科目刪除列考公文及公文格式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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