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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年終提醒:雇主須估次年度勞工退休金

勞動部年終提醒:雇主須估次年度勞工退休金

事業單位若有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勞退舊制)的勞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補足差額。

年終將至,而勞動部提醒,事業單位若有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勞退舊制)的勞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每年年底前,估算下一年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及第54條退休條件勞工所需之退休金,如有不足,應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差額。
 
勞動部表示,《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雖已於94年7月1日施行,但事業單位內部若仍有選擇適用勞退舊制,或保留舊制工作年資且尚未結清的勞工,在勞工符合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要件時,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所定標準,給付舊制工作年資的退休金。

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所定標準,給付舊制工作年資的退休金

勞動部指出,事業單位如有僱用具勞退舊制年資的勞工,除依法雇主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規定,按月繼續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的義務外,還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每年年底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是否能給付下一年度預估自請退休要件之一(即: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工作25年以上、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或強制退休要件(年滿65歲)之勞工,其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標準計算的退休金數額。
 
勞動部提醒,如有不足,雇主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補足差額;補提差額之繳款單,事業單位可至臺灣銀行網站列印「補提差額」繳款單,並於繳存年度填寫「111年」,至代收勞工退休準備金的金融機構進行繳納。
 
標籤: 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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