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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罰鍰提高、加強申訴管道

《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罰鍰提高、加強申訴管道

「有效性」、「友善性」及「可信賴」的三大原則,明確規範職場性騷擾管轄範圍

日前#Me Too風氣盛行,許多職場性騷擾的被害人紛紛出來分享自己的受害經驗,也讓各界開始重視職場性騷擾問題的嚴重性,不希望讓性騷擾事件成為職場常態。而立法院於7月31日三讀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強化職場性騷擾防治相關機制,期盼保障被害人權益。

立法院於7月31日三讀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勞動部表示,為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本法原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本次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依照「有效性」、「友善性」及「可信賴」的三大原則,明確規範職場性騷擾管轄範圍、建立外部公權力申訴調查機制、增訂處罰規定、簡化申訴流程及提供相關協助資源,遏阻職場性騷擾事件發生,並完善被害人保護及扶助。
 
新法建立公權力介入的外部申訴管道,若加害人為雇主、雇主忽視被害人申訴,或被害人不符調查/懲戒的結果等,被害人可以直接向外部申訴,將由地方主管機關進行調查。若認定雇主有性騷擾情事,將可處罰鍰1至100萬元;而若雇主並無積極處理性騷案,地方主管機關得令雇主採取必要處置。

「有效性」、「友善性」及「可信賴」的三大原則,明確規範職場性騷擾管轄範圍

且新法增訂特別申訴時效,原性騷案申訴時效為知悉事件起3年,或事件發生起7年內,此次增訂若加害人為雇主,離職後1年內仍進行申訴,而若是被害人於未成年發生的事件,將可在成年後3年內提起申訴。
 
另外,政府提供被害人法律諮詢及扶助,也攜手雇主提供諮詢、醫療、心理諮商或社會福利資源等服務;更將加重賠償,加害人若為最高負責人,損害額將提高3至5倍,而利用權勢進行性騷者,損害額提高1至3倍。若相關人員、單位不配合調查或提供資料,也將處罰鍰1至5萬。
標籤: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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