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安排涉及勞工職業選擇自由,雇主不得以不合理條款限制員工轉職
勞動部今(5)日發布通函,針對近年企業常見的「最低服務年限」與違約金爭議再度明確重申立場,強調相關契約安排涉及勞工職業選擇自由,雇主不得以不合理條款限制員工轉職,且所有約定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否則可能不具效力。
勞動部指出,實務上部分企業會以最低服務年限搭配違約金機制,要求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離職,否則須支付高額賠償;也有雇主以留任獎金、簽約金等方式作為條件,但在提前離職時衍生返還金額計算爭議,導致勞資糾紛頻傳。
針對相關爭議,勞動部此次通函再度強調三大原則。首先,企業若要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必須具備「提供專業技術訓練並負擔費用」或「提供合理補償」等法定前提,且須具必要性與合理性,並非任何訓練成本都可納入約定依據。
其次,一般性教育訓練、在職訓練、新進人員訓練,或依法應辦理之法定訓練費用,均不得作為綁定最低服務年限的理由,也不得據此向勞工請求違約金或費用返還,避免形成變相限制轉職的工具。
第三,若雇主以留任獎金、簽約金等預付性給付作為補償條件,必須事前明確告知並取得勞工同意;若勞工提前離職,返還金額應依未履行服務期間按比例計算,不得要求全額返還,以維持合理性與公平性。
勞動部強調,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本身並非完全禁止,但必須回歸「合理性」與「必要性」原則,避免以過度嚴苛條款影響勞工職涯選擇與流動權利。
勞動部也提醒,若勞資雙方就相關條款產生爭議,可備妥具體資料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協助調解。

簽署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不是雇主說了算!(圖/勞動部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