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40197~40197元 台北市北投區 工作經歷不拘 今天
一、工作項目:
(一)水電空調等工程及零星修繕工程發包作業之承辦。50%
(二)水電空調等工程行政業務之承辦及工地監督。40%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10%
二、公告起迄日:自115年7月24日至115年8月10日。
三、聘用期間:自115年8月24日起至正式人員報到前一日止(依核定日期調整),年終依本校年度考核作業辦理續聘。
四、待遇:月薪為新臺幣40,197元,享勞健保。
五、資格條件:
(一)學歷:具碩士學位或具大學歷有擬任職務相當工作經驗3年以上。
(二)專長:電機工程、冷凍空調工程。
六、上班時間: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並需配合晚間及假日輪值。
七、其他:
(一)加班: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二)特別休假:依勞基法規定日數辦理。
(三)試用期:試用期3個月,再依其表現考核是否續聘,通過期滿考核合格者,正式聘僱;不合格者終止契約。
(四)本校得視需要錄取正備取各1名。
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不予僱用;如僱用後經本校查察受僱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予解僱。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三)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四)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九、應徵方式:請備妥下列資料合併成一個PDF電子檔,檔名為「應徵總務處營繕組職務代理人」,Email至電子郵件:wencha@general.tnua.edu.tw。合則約談,如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時,恕不退件或另行通知。
(一)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二)證照專長等證明文件影本
(三)個人自傳履歷表
(四)工作經歷證明文件(社會新鮮人免附)
十、如有任何問題請洽:洪先生,電話:2896-1000轉分機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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