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34764~34764元 台北市北投區 工作經歷不拘 2天前
一、工作項目:
(一) 負責規劃與執行中心籌辦之營隊活動。
(二) 負責中心課程宣傳行銷圖片製作與文案撰寫、推廣與招生、中心網管及臉書專頁經營
(三) 負責推廣教育課程校外學堂之執行、課堂管理及學員服務及課程平台上架與資料維護與更新。
(四) 主管臨時交辦事務暨其他支援事項
二、公告起迄日:自114年7月24日至114年8月24日。
三、聘用期間:自114年8月中旬至114年12月31日止,年終依本校年度考核作業辦理續聘。
四、待遇:月薪新臺幣34,764元,享勞健保。
五、資格條件:
(一)學歷:國內外大學畢業或國內外大專畢業。
(二)專長:
1.具行政事務處理能力,擅溝通,喜歡與人交流。
2.熟office電腦文書作業能力,擅excel。
3.具宣傳圖檔文宣設計能力者優。
六、上班時間: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並需配合晚間及假日輪值。
七、其他:
(一)加班: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二)特別休假:依勞基法規定日數辦理。
(三)試用期:試用期3個月,再依其表現考核是否續聘,通過期滿考核合格者,正式聘僱;不合格者終止契約。
(四)本校得視需要錄取正備取各1名。
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不予僱用;如僱用後經本校查察受僱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予解僱。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三)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四)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九、應徵方式:請於114年8月4日前備妥下列資料合併成一個PDF電子檔,檔名為「應徵藝推中心二等專員」,Email至電子郵件:timliu16@gmcc.tnua.edu.tw。面試時間暫訂為8月中,合則約談如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時,恕不退件或另行通知。
(一)個人自傳履歷表
(二)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三)證照專長等證明文件影本
(四)工作經歷證明文件(社會新鮮人免附)
(五)其他符合本工作專業需求之佐證資料
十、如有任何問題請洽: 劉先生 ,電話:2896-1000轉分機 2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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