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議(經常性薪資達4萬元或以上) 台北市萬華區 1年工作經驗 1天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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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報考條件及資格:中華民國國民,無教師法第十九條各款之情事者及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各款之情事者, 並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及專長條件:
一、基本條件:
第1次招考:具報考類科國小教師資格,取得國民小學教師證書者。
第2次招考:修畢報考該教育階段、科(類)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第3~5次招考: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二、專長條件:
凡持有國外學歷證明者,需繳驗駐外單位證件影本蓋章驗證學歷屬實文件(附中譯本)。
英語科 具學習熱忱、善於與人溝通,配合度高,能獨立解決問題。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1)國民小學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書。
(2)通過教育部 88 年所辦國小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
(3)畢業於英文(語)相關系所者、畢業於外文系英文(語)組者(含未分組之外國語文系,並經畢業之大學開具主修 英文之證明者)、畢業於英文(語)輔系者、國民小學英語 教師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結業者、修畢各大學專為國小英語教學所開設之英語 20 學分班。
(4)達到 CEF 架構之B2 級(通過各計畫、考試承辦單位所訂 CEF 架構 B2 級標準者,視為符合應試資格,無年限之限制,惟需包含聽、說、讀、寫 4 項檢測,但不限於同一測驗工具或檢定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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