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45380元 花蓮縣新城鄉 工作經歷不拘 今天剛更新
一、語言治療臨床工作、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鑑定(ICF鑑定)、輔具評估、衛教宣導、協助執行教學醫院評鑑語言治療教學計畫、其他主管交辦事項
一、 月薪:試用期間如無語言治療師證書者以雇二(35,870元)進用,具語言治療師證書者試用期起,以民聘三職等(45,380元)進用。
二、 無語言治療師證書者,需於試用期結束前取得證書並完成職登;完成職登日之次月以民聘三職等(45,380元)進用;如於試用期結束前無法取得語言治療師證書,則不予進用。
三、 享福利金、年終獎金、生日禮金。
四、 符合勞基法投保勞、健保費及勞退金(6%)及假日、補休加班費申請。
五、 依勞基法規定,享特休假及另予休假補助費。
六、 工作期間在本院就醫時以員工身份優惠。
七、 補助進修語言治療專業課程費用。
八、 本院提供外縣市工作人員申請單身宿舍。
求才期間 即日起至徵用適才止
考試時間 另行通知
考試內容 一、面試:總分100分,75分合格
二、依分數排名,第一名為正取,第二名為備取。
考試地點 國軍花蓮總醫院2樓第2會議室
求才條件
1. 需具備語言治療師證書,應屆畢業生需於試用期滿前繳交證書。
2. 工作經驗不拘,誠摯歡迎應屆學弟妹
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進用
1. 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進用:
2. 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3.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4. 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5.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20年者或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設有戶籍滿10年者。
6. 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迴避進用規定:
1. 進用單位主官、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單位進用。
2. 進用單位各級主管長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主管單位進用。
3. 有權核定(核轉)進用之主官、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核定進用單位進用。
應繳文件:(以下均為影本,請以A4格式依序裝訂俾利審查)
應繳文件:
一、 個人履歷表
二、 最高學歷證件
三、 語言治療師證書
四、 體檢表(需為公立或地區等級以上之醫院,並檢具胸部X光、血液檢驗、B型肝炎、水痘、麻疹、德國麻疹之檢驗報告)
五、 刑事紀錄證明書(良民證)
選擇性證明文件:
一、 臨床執業/教師資格/管理職經歷證明
二、 學術研究/競賽經歷/專案計畫證明
注意事項:
1. 意者請將上述資料逕寄花蓮縣新城鄉嘉里村嘉里路163號,國軍花蓮總醫院行政室林貴珠收(請註明應徵職務及聯絡電話,以本院文卷室收迄章為憑)。
2. 參加評選所繳交之個人資料不另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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