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40197~40197元 台北市北投區 工作經歷不拘 1天前更新
一、工作項目:
(一)教育學程實習就業組業務(學分認定、實習返校活動等)。
(二)教育部計畫(海外見習及國外史懷哲計畫、獎學金計畫、師資培育社會責任實踐
計畫等)。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公告起迄日:自115年8月12日至115年8月21日。
三、聘用期間:自115年9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依核定日期調整),年終依本校年度考核作業辦理續聘。
四、待遇:月薪為新臺幣40,197元,享勞健保。
五、資格條件:
(一)學歷:國內外大學具教育、藝術教育相關研究所碩士學歷。
(二)專長:教育專業相關背景或修習過教育學程者為佳。
六、上班時間: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並需配合晚間及假日輪值。
七、其他:
(一)加班: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二)特別休假:依勞基法規定日數辦理。
(三)試用期:試用期3個月,再依其表現考核是否續聘,通過期滿考核合格者,正式聘僱;不合格者終止契約。
(四)本校得視需要錄取正備取各1名。
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不予僱用;如僱用後經本校查察受僱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予解僱。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三)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四)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九、應徵方式:請備妥下列資料合併成一個PDF電子檔,檔名為「應徵師資培育中心三等專員」,Email至電子郵件:mhyeh@academic.tnua.edu.tw。合則約談,如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時,恕不退件或另行通知。
(一)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二)證照專長等證明文件影本
(三)個人自傳履歷表
(四)工作經歷證明文件(社會新鮮人免附)
十、如有任何問題請洽:葉秉達,電話:2896-1000轉分機3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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