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60000~60000元 花蓮縣新城鄉 工作經歷不拘 3天前更新
工作內容
1. 依個案需要,提供特別門診個案及早期精神病個案職能治療服務(含評估及報告撰寫)。
2. 提供外展服務機構個案職能治療、機構工作人員或照顧者衛生教育及教育訓練。
3. 其他與本計畫有關之職能治療相關服務。
4. 配合中央衛生福利部及管理中心時程(例如:協辦課程、督訪、考核),定期收集並通報指標執行,協助完成期中、期末報告。
5.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待遇
1.享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6%),年終獎金按任職月份比例核支
2.月薪60,000元整
收件截止 至有適合人選為止
考試時間 另行電話及郵件通知
考試地點 國軍花蓮總醫院行政大樓,2樓第二會議室。
考試內容
1.筆試:總分100分,75分及格
2.面試:總分100分,80分及格
求才條件
1. 報名資格條件:具臨床職能治療師執照。
2. 具計畫撰寫經歷及統計資料初步分析能力者。
3. 具精神科工作經驗尤佳。
4. 需自備交通工具,如:機車或自用小客車。
5. 新進僱用人員,先予試用三個月,經試用合格後正試僱用。
6. 意者請盡速檢附履歷表、畢業證書、經歷證件、區域級以上醫院體檢表(一般勞工
體格項目,包含3個月內之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B型肝炎表面抗原、B型肝
炎表面抗體、麻疹抗體、德國麻疹抗體及水痘帶狀疱疹病毒抗體)及相關證照影本
等資料。
7. 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進用:
(1) 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章、詐欺背信及
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
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2) 違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
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3) 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4)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20年者或香港
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者。
(5) 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8. 迴避進用規定:
(1) 進用單位主官、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單位進用。
(2) 進用單位各級主管長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主管單位進用。
(3) 有權核定(核轉)進用之主官、副主官,對於配偶與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其核定進用單位進用。
應繳文件
1. 個人履歷表
2. 畢業證書影本
3. 專業證照影本
4. 良民證
5. 區域級以上醫院勞工體檢表(需含胸部X光、B肝、水痘、麻疹、德國麻疹檢查等資料)及相關證照影本等資料
注意事項 1. 意者請盡速將上述資料逕寄花蓮縣新城鄉嘉里路163號,國軍花蓮總醫院行政組林貴珠小姐收(並請註明應徵職務及聯絡電話),文件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以本院文卷室起訖章為憑)。
2. 經資料審查不合格者,不得應試,繳交資料恕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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